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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伙酒后与醉酒男子发生口角一拳致对方倒地身亡:赔偿40万,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


(资料图)

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

悲剧,发生在2022年8月3日凌晨2时许。

27岁的郭某与其朋友王某、颜某等人喝酒后,步行至国道312线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农贸市场后门附近,与醉酒的被害人魏某和董某相遇,几人步行至国道312线烟草公司东北角垃圾桶处时,董某进入烟草公司北侧巷道离开。后郭某与魏某发生口角争执,郭某遂在魏某左面部打了一拳,被王某等人制止,后魏某倒地死亡。

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害人魏某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脑干受压,致使脑干功能障碍死亡。“醉酒状态可增加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风险,左面挫伤属诱发因素。”

据悉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郭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,共计赔偿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40万元。

郭某的辩护人表示,被害人存在辱骂、殴打被告人的先行行为,从其病历来看,被害人患有甲亢,饮酒会增加发病率,但仍执意饮酒,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27mg/100ml。其醉酒后先行挑起事端,导致后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被害人应当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承担责任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郭某酒后与同样醉酒的被害人发生争执,在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,诱发被害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脑干受压,致使脑干功能障碍死亡。郭某在面对醉酒人员时,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致被害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被害人魏某虽自身患有疾病,但郭某的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死亡,故郭某应当对魏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。

此外,法院还认为,被害人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自己患有疾病,应该预料到饮酒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,仍约人分三场次饮酒(啤酒、白酒),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。

日前,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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